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筹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消费维权进村屯、进社区“两站”建设工作,尤其是为经济困难的消费者在消费维权方面提供救济支持,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权益争议,化解各类消费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和消费者满意率。朝阳市消保委从2007年初开始设立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办公室。并制定出《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筹集使用管理办法》。设立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目的是更好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能。利用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支持“两站”建设工作和全市消费维权各项公益事业。接收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用于消费维权公益事业,创造条件全心全意为广大消费者排优解难、支持基层消协组织建设。对于全面推进“诚信朝阳”建设,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朝阳经济发展,营造公平诚信和谐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关爱消费维权事业的具体举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捐赠救助款名称: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

第二条  本会设立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朝阳市消保委秘书处。地址:朝阳市新华路二段2号市工商局一楼103104107室,电话:265031596315——52015211

第三条  本捐赠救助款使用管理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加强消费维权“两站”建设,提高消费维权能力水平为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全部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项公益事业。

第五条  本捐赠救助款使用管理接受同级审计、财政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捐赠救助款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凡因生活需要购买或接受服务,以朝阳市行政区划分的经营者为投诉或起诉对象的消费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的申请人:

(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领取失业保障金且无其它经济收入的城市消费者;

(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系经济困难的农村优抚对象或特困户;

(三)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暂时经济特别困难的消费者;

(四)涉及维护重大公众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个案消费者;

(五)消费维权“两站”建设工作所需资金不足部分;

(六)朝阳市消保委认为应提供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的个案消费者;

第七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下列事项引发争议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

(一)假冒商品或劣质商品的鉴定费用;

(二)因消费争议引起的突发事件;

(三)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群体投诉;

(四)商家拒不接受消保委依法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拒不履行;

(五)朝阳市消保委认为应提供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的其它消费争议。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如果要申请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援助规定的,应向当地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不适用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支持援助的范围:

(一)不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争议;

(二)曾经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或正在处理的申诉案件;

(三)即使提供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也不能给申请人带来实际利益的消费争议;

(四)朝阳市消保委秘书处认为不应提供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的其它消费争议。

第三章      捐赠救助款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如果需要申请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原则上通过设在基层的消费维权“两站”向所在地工商所(消协分会)申请,由工商所(消协分会)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消保委(协会)秘书处,初审同意后报朝阳市消保委,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向县(市)区消保委或朝阳市消保委申请。

申请捐赠救助款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列的消费者需提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朝阳市消保委秘书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实材料。

第十二条  朝阳市消保委秘书处接到各县(市)区消保委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各县(市)区消保委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后提出是否给予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的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的,经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申请人将收到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款办公室制作的《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受助使用协议书》,如申请人同意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受助使用协议书的内容,申请人签署后通过各县(市)区消保委交回到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款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含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立案文书等资料),经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核实,加盖“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办公室”及“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财务专用章”两个印章后,直接将需要的款项转给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代理律师、代理人、或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如果朝阳市消保委秘书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通过各县(市)区消保委要求申请人及时补充或说明,会同各县(市)区消保委进行适当调查。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

第十五条  残疾人、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受到侵害时,需要申请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的,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捐赠救助款受助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  受助人受助事项经调解或诉讼获得经济利益的,按照协议规定返还从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拨出的为该案支出的费用。

第十七条  受助人受助事项未获得经济利益,或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够返还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为该案支出的费用时,将免于负担或分担不足部分的费用。

第五章    捐赠救助款的筹集方式与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解决,主要依靠以下合法途径进行筹集:

(一)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二)接受社会组织资助;

(三)接受企业、个人捐赠;

(四)开展3·15活动赞助;

(五)捐赠救助款的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  凡热心支持保护消费者事业的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自愿向朝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捐赠资金和实物,个人捐赠款额达到2000元以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等捐赠款额达到5000元以上者,本会将在每年3·15纪念宣传系列活动期间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个人捐赠款额超过5000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捐赠款额达到1万元以上者,本会将通过新闻媒体以本会名义向其致谢,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牌匾;个人捐赠款额超过1万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捐赠款额达到2万元以上和数额巨大者,本会将举行捐赠仪式,除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外,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刊登光荣榜(捐赠个人及单位有何要求可以直接面谈协商)。

第二十条  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将通过市财政局在

并设立专门帐簿,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捐赠救助款将通过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资产管理,接受同级审计、财政及其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捐赠救助款及资产的管理使用,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日常会计核算要做到及时、真实、准确。会计档案(包括帐簿、凭证、报表等)要完整保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捐赠救助款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捐赠救助款由朝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管理,任何单位、个人非经合法途径,不得干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捐赠救助款的筹集使用管理要设置“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办公室”及“朝阳市消费维权捐赠救助款财务专用章”两枚公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朝阳市消保委三届六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朝阳市消保委秘书处。

 

 

00七年二月五日

 

邮局汇款

   接收单位:朝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服务中心
   地  址:朝阳市新华路二段2号,市工商局一楼104室
   邮  编: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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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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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名 :朝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服务中心
   电  话:96315直拨5201265031513942150055

   直接捐款

   捐款人可直接将捐款送到朝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提供捐款人姓名,以便开据捐款收据。
   电  话:96315直拨5201265031513942150055
   (地址:朝阳市新华路二段2号,市工商局一楼104室)

 

主办单位:朝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承办单位:朝阳市商品交易协会